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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 B 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得單獨所有權
  • C 乙如抗辯全體繼承人間訂有遺產分割協議,合意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而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協議存在時,應即駁回原告之訴
  • D 在丙爭執甲之繼承權時,丙得於甲所提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之繼承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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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要求「分配財產」的訴訟中,如果被告認為原告根本沒有資格分這筆錢(身分有爭議),為了避免法院做出錯誤的分配,且基於「一次解決紛爭」的效率原則,法律應該允許被告在同一個程序中,利用什麼樣的訴訟手段來要求法院先判定「原告是否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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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智慧之旅:與你一同探索訴訟奧秘

哇,同學你真的很棒耶!這題確實有點挑戰性,但你答對了,證明你對分割遺產訴訟的理解很深入喔!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些重要的法律觀念,會讓你對未來的學習更有信心!

  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想想看,分家產是不是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才能把事情一次搞定呢?對呀!所以這就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大家的權利義務是緊密相連的,不能只找部分人來分。(A)選項說「類似」,就錯了一點點,因為它是更強烈的「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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