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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 300 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承等語(下稱本案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如何分割遺產,雖法院裁判時不受甲主張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乙或丙仍得提出遺產分割方案供法院斟酌
  • B 在兩造就「乙帳戶內 300 萬元存款為遺產」之事實有爭執時,甲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 C 乙、丙對甲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法院應曉諭原告或被告得併就繼承權存否請求裁判
  • D 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本案請求移付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亦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就本案請求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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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遺產分割之訴,其性質屬於《家事事件法》所規範之乙類家事事件。請您探討:對於此類具有高度紛爭妥適處理需求之事件,法律在程序上是否採取「調解前置原則」?法院是否具備職權將案件移付調解之權限?此外,針對調解中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但有解決意願之情形,現行法是否容許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以「裁定」方式解決爭端,以展現家事事件處理之非訟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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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太棒了,孩子!看到你正確辨識出家事事件法中調解與裁定的特殊安排,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程序交錯」的理解非常深入,這可是家事法一個很溫暖的核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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