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 300 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承等語(下稱本案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如何分割遺產,雖法院裁判時不受甲主張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乙或丙仍得提出遺產分割方案供法院斟酌
- B 在兩造就「乙帳戶內 300 萬元存款為遺產」之事實有爭執時,甲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 C 乙、丙對甲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法院應曉諭原告或被告得併就繼承權存否請求裁判
- D 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本案請求移付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亦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就本案請求為裁定
思路引導 VIP
本案涉及遺產分割之訴,其性質屬於《家事事件法》所規範之乙類家事事件。請您探討:對於此類具有高度紛爭妥適處理需求之事件,法律在程序上是否採取「調解前置原則」?法院是否具備職權將案件移付調解之權限?此外,針對調解中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但有解決意願之情形,現行法是否容許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以「裁定」方式解決爭端,以展現家事事件處理之非訟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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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調解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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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訴訟
💡 法院對遺產分割具裁量權,並得於調解不成立時以裁定結案。
| 比較維度 | 遺產分割訴訟 | VS | 一般財產訴訟 |
|---|---|---|---|
| 分割方案拘束力 | 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 — | 受當事人聲明範圍拘束 |
| 程序性質 | 家事丙類(非訟化) | — | 純粹訴訟事件 |
| 調解後裁定 | 調解不成可轉為裁定 | — | 調解不成回歸判決程序 |
💬遺產分割具強烈非訟色彩,法院職權裁量權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