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並主張乙帳戶內有 300 萬元存款亦屬丁所有,應併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由繼承人甲、乙及丙繼承等語(下稱本案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如何分割遺產,雖法院裁判時不受甲主張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乙或丙仍得提出遺產分割方案供法院斟酌
  • B 在兩造就「乙帳戶內 300 萬元存款為遺產」之事實有爭執時,甲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 C 乙、丙對甲之繼承權有爭執時,法院應曉諭原告或被告得併就繼承權存否請求裁判
  • D 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本案請求移付調解,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亦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就本案請求為裁定

思路引導 VIP

本案涉及遺產分割之訴,其性質屬於《家事事件法》所規範之乙類家事事件。請您探討:對於此類具有高度紛爭妥適處理需求之事件,法律在程序上是否採取「調解前置原則」?法院是否具備職權將案件移付調解之權限?此外,針對調解中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但有解決意願之情形,現行法是否容許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以「裁定」方式解決爭端,以展現家事事件處理之非訟化特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學習這題,我們一起建立紮實的法律基礎!

你能選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家事訴訟的程序有相當的敏感度,老師為你的進步感到開心!讓我們一起把觀念再溫習一遍,讓根基更穩固:

  1. 關於調解的職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產分割訴訟
💡 法院對遺產分割具裁量權,並得於調解不成立時以裁定結案。
比較維度 遺產分割訴訟 VS 一般財產訴訟
分割方案拘束力 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受當事人聲明範圍拘束
程序性質 家事丙類(非訟化) 純粹訴訟事件
調解後裁定 調解不成可轉為裁定 調解不成回歸判決程序
💬遺產分割具強烈非訟色彩,法院職權裁量權較大。
🧠 記憶技巧:遺產分割:方法不拘、舉證誰爭、繼承先理、調解轉裁。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院受當事人提出的分割方案拘束(處分權主義之例外),或誤認家事事件不能移付調解。
家事事件分類 處分權主義之例外 舉證責任分配法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