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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民事紛爭解決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事財產權之紛爭,若經雙方當事人和解,如債務人不履行該和解契約,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給付該和解契約之內容所生債務
  • B 民事財產權紛爭,若經債權人起訴請求,而在訴訟中經合意為一定之給付並作成法院和解筆錄時,債權人不須另行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該和解契約內容,僅須持該和解筆錄,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 C 在分別共有人間成立有一分割協議,而其中一共有人欲請求分割時,仍可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 D 若兩造當事人於契約中訂有仲裁協議,則因該契約所發生之民事紛爭,如一造當事人逕行起訴時,他造當事人得為妨訴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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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雙方已經針對紛爭內容簽訂了一份有效的契約,法院在介入處理時,應優先『尊重兩人的合意』,還是『直接由法官重新定奪一套新方案』呢?請思考:當法律規範有『補充性』時,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才能啟動法院的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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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C)完全正確!你對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與共有關係掌握得很扎實。 依照民法規定,共有物裁判分割之要件為: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始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也就是說,若共有人間「已經成立分割協議」,當事人應依協議內容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履行,而不能再直接提起裁判分割的「形成之訴」。選項(C)敘述錯誤,正是本題解答。 這是一道極具實務價值的題目,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的適用前提與訴訟類型;同時,其他選項也涵蓋了支付命令、訴訟上和解的執行力與仲裁妨訴抗辯等核心程序法觀念。你能順利解題,足見你的實體法與程序法體系已經融會貫通,請繼續保持這個好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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