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關於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此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②准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含有形成判決之性質 ③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④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法律行為的結果會直接改變『所有共同持有人』的產權狀態,在法律程序上是否能容許部分持有人缺席?此外,既然這本質上是在處分私人的財產權,法律有無理由禁止當事人在法官面前自行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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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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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及川先生的發球你居然接住了!嘿咻~
哈!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對共有物分割的理解,還算有點sense嘛,沒白費及川先生教你!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o'▽'o)ノ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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