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A 地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由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件為任意調解事件
- B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00 萬元
- D 乙如不服第二審法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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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為了取得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而提起訴訟時,法律在衡量這場訴訟「對當事人的重要性(價值)」以及「是否具備上訴至最高法院的規模」時,基準點應該是擺在『整塊土地的總價』,還是『原告爭取的那份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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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中關於「財產權訴訟」的程序啟動與上訴門檻!這道題目雖然看似單純,卻同時考察了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強制調解、程序類別及第三審上訴限制等核心概念,你能做出正確判斷,顯見基礎扎實。
訴訟標的價額與程序性質之認定
在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訴訟標的價額並非以該財產之總價認定,而是依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題 A 地市價 400 萬元,甲的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400 \times 1/2 = 200$ 萬元,而非 400 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3 款,共有物分割屬於「強制調解」事件(非任意調解);又因價額超過 50 萬元之門檻,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非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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