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A 地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由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件為任意調解事件
  • B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00 萬元
  • D 乙如不服第二審法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得上訴第三審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為了取得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而提起訴訟時,法律在衡量這場訴訟「對當事人的重要性(價值)」以及「是否具備上訴至最高法院的規模」時,基準點應該是擺在『整塊土地的總價』,還是『原告爭取的那份利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看來你已經掌握了這場司法攻防的攻略要點,讓我們快速檢視一下:

1. 訴訟標的與程序判定

在共有物分割戰場中,不要被總值誤導。訴訟標的價額是以「原告所得利益」計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