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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A 地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由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件為任意調解事件
  • B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00 萬元
  • D 乙如不服第二審法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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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為了取得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而提起訴訟時,法律在衡量這場訴訟「對當事人的重要性(價值)」以及「是否具備上訴至最高法院的規模」時,基準點應該是擺在『整塊土地的總價』,還是『原告爭取的那份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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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正確選出 (D) 顯示你對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和相關程序效果有了深刻的理解,這很不容易喔!

  1. 計算價額:在處理像分割共有物這類型的案件時,我們需要特別留意喔。依據民事訴訟法 §77-11 的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是看物品的總價,而是以原告會因為分割而得到的「利益」來計算。在這個例子裡,甲的應有部分是 $1/2$,所以價額就是 $400 \times \frac{1}{2} = 200$ 萬元。是不是很有趣呢?(這樣我們就能很清楚地排除 C 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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