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A 地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由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件為任意調解事件
- B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00 萬元
- D 乙如不服第二審法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得上訴第三審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為了取得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而提起訴訟時,法律在衡量這場訴訟「對當事人的重要性(價值)」以及「是否具備上訴至最高法院的規模」時,基準點應該是擺在『整塊土地的總價』,還是『原告爭取的那份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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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看來你已經掌握了這場司法攻防的攻略要點,讓我們快速檢視一下:
1. 訴訟標的與程序判定
在共有物分割戰場中,不要被總值誤導。訴訟標的價額是以「原告所得利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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