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A 地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由甲、乙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件為任意調解事件
- B 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00 萬元
- D 乙如不服第二審法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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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為了取得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而提起訴訟時,法律在衡量這場訴訟「對當事人的重要性(價值)」以及「是否具備上訴至最高法院的規模」時,基準點應該是擺在『整塊土地的總價』,還是『原告爭取的那份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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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本件甲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市價新臺幣400萬元之A地,因甲、乙之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故乙於本訴訟中之利益為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即新臺幣20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該條亦明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且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由於乙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200萬元,此金額已逾越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限制(無論是法定之新臺幣一百萬元,或經司法院命令增至之一百五十萬元),因此乙如不服第二審法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依法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