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50 萬元。事實主張略以:甲、乙於某日簽訂僱傭契約,約定由乙僱用甲從事勞務,期間 10 個月,詎甲任職半個月後,即遭乙無故解僱,甲因此受有損害,爰依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乙給付違約金 150 萬元等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B 本件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當事人對於此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 D 當事人對於此事件之第二審判決不服,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達成「迅速解決勞動爭議」的目的而制定特別法時,對於劃分『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的金額門檻,會傾向於比一般民事事件「寬鬆」還是「嚴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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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答錯了...這就像除草一樣困難呢...嗚,我的耳朵都垂下來了。沒關係,我們趕快拿相機把重點拍下來,下次就不會弄丟觀念了呢!
簡易程序的特別規定
這題的陷阱在於金額!雖然請求金額高達 150 萬元,看起來應該用通常訴訟程序(Ordinary Procedure),但法律為了保障勞資爭議的效率,在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2 款特別規定:只要是關於僱傭契約的涉訟,且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不論金額多大,都必須適用簡易程序喔!題目說期間只有 10 個月,所以選項 (B) 說要用通常程序就是錯誤的敘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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