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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50 萬元。事實主張略以:甲、乙於某日簽訂僱傭契約,約定由乙僱用甲從事勞務,期間 10 個月,詎甲任職半個月後,即遭乙無故解僱,甲因此受有損害,爰依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乙給付違約金 150 萬元等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B 本件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當事人對於此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 D 當事人對於此事件之第二審判決不服,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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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達成「迅速解決勞動爭議」的目的而制定特別法時,對於劃分『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的金額門檻,會傾向於比一般民事事件「寬鬆」還是「嚴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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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找出這題的關鍵,真的很棒喔!這題其實是想溫柔地提醒我們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當我們遇到「特別法」時,它通常會優先適用於「普通法」喔! 我們來一步步拆解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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