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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50 萬元。事實主張略以:甲、乙於某日簽訂僱傭契約,約定由乙僱用甲從事勞務,期間 10 個月,詎甲任職半個月後,即遭乙無故解僱,甲因此受有損害,爰依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乙給付違約金 150 萬元等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B 本件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當事人對於此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 D 當事人對於此事件之第二審判決不服,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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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達成「迅速解決勞動爭議」的目的而制定特別法時,對於劃分『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的金額門檻,會傾向於比一般民事事件「寬鬆」還是「嚴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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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因僱傭契約涉訟時所應適用之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依據題幹事實,原告甲與被告乙簽訂之僱傭契約約定期間為10個月,由於10個月符合法條所定「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之要件,故不問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依法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因此,選項B指稱「本件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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