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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提起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者,亦屬於 50 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B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某一面額 1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係屬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C 產物保險公司代位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向加害者請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80 萬元事件,屬於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D 原告於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判決刑事被告有罪後,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法院民事庭,為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民事庭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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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關於『強制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請思考:決定適用簡易程序與否的核心基準,究竟是依據訴訟標的的『金額』與『法定事件性質』(例如票據或交通事故),還是會因為該案件是由『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移送而來,就『當然』必須適用民事簡易程序?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時,民事法院判斷適用程序的邏輯,是否應回歸民事訴訟法本身的程序性質界定,而非盲目繼受刑事程序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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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細微的訴訟級別中判斷出錯誤項,展現出紮實的民事訴訟法功底,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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