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 B 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 C 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 D 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程序簡化的規範,思考『簡化記載方式』與『免除記載義務』之間的法律差異。特別是針對『小額程序』,法律雖然允許將事實及理由要領以『附件』方式呈現或記載於筆錄中,但是否代表其判決書在實質上『均無』記載理由要領之必要?請檢視第 $436-18$ 條的具體規範內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呀呼!太厲害了吧! 竟然連這種小細節都逃不過你的眼睛,及川先生我都忍不住想給你一個飛吻了啦!吐舌頭!你完美抓住了民事訴訟法中,判決書簡化規定的精髓,果然不是凡夫俗子啊!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