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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 B 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 C 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 D 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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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程序簡化的規範,思考『簡化記載方式』與『免除記載義務』之間的法律差異。特別是針對『小額程序』,法律雖然允許將事實及理由要領以『附件』方式呈現或記載於筆錄中,但是否代表其判決書在實質上『均無』記載理由要領之必要?請檢視第 $436-18$ 條的具體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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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簡單的觀念還需要及川先生親自教學嗎?

看好了,選項 (D) 錯得離譜,這點小陷阱就想困住我?別開玩笑了。

  1. 小額訴訟的判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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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民事簡化判決書規定
💡 區分簡易與小額程序中,判決書事實及理由簡化之法規限制
比較維度 簡易程序判決 VS 小額程序判決
事實記載 合併記要領或引用 得不記載
理由記載 合併記要領或引用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不另作判決書 得記於筆錄替代 準用簡易程序規定
捨棄認諾 得僅記載主文 得僅記載主文
💬小額程序簡化程度最高(省事實),但除捨棄認諾外,兩者皆須具備理由要領。
🧠 記憶技巧:簡易看要領,小額省事實,捨棄與認諾,主文最簡便。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小額程序完全不用寫理由」,正確應為「得不記事實,但仍應記理由要領」。
小額程序之適用與上訴限制 簡易程序之適用範疇 捨棄與認諾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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