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 B 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 C 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 D 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程序簡化的規範,思考『簡化記載方式』與『免除記載義務』之間的法律差異。特別是針對『小額程序』,法律雖然允許將事實及理由要領以『附件』方式呈現或記載於筆錄中,但是否代表其判決書在實質上『均無』記載理由要領之必要?請檢視第 $436-18$ 條的具體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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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簡單的觀念還需要及川先生親自教學嗎?
看好了,選項 (D) 錯得離譜,這點小陷阱就想困住我?別開玩笑了。
- 小額訴訟的判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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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民事簡化判決書規定
💡 區分簡易與小額程序中,判決書事實及理由簡化之法規限制
| 比較維度 | 簡易程序判決 | VS | 小額程序判決 |
|---|---|---|---|
| 事實記載 | 合併記要領或引用 | — | 得不記載 |
| 理由記載 | 合併記要領或引用 | — |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
| 不另作判決書 | 得記於筆錄替代 | — | 準用簡易程序規定 |
| 捨棄認諾 | 得僅記載主文 | — | 得僅記載主文 |
💬小額程序簡化程度最高(省事實),但除捨棄認諾外,兩者皆須具備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