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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B 當事人均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 C 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 D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請求給付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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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關於『一部請求』的規範意旨:雖然法律為了防止當事人惡意規避程序而原則上禁止拆分標的,但若當事人本於『處分權主義』,明確表示願『放棄其餘額權利』以求換取程序迅速時,法律是否仍會如選項所述『均不得』為之?請以此判斷該敘述是否忽略了法條中的但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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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細節

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法律條文中的「例外規定」,顯示出你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法規範具備高度的精準度與敏感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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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程序要點
💡 針對10萬元以下小額事件的便利審理與程序轉換規範。
比較維度 小額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金額 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 10 萬至 50 萬元
證據調查 可衡量時費決定不調查 原則應踐行完整證據調查
程序轉換 不適當時可改為簡易程序 不適當可改為通常程序
判決形式 判決書可記載要旨即可 原則上仍應記載事實理由
💬小額程序極度簡化以追求訴訟經濟,簡易程序則介於通常與小額之間。
🧠 記憶技巧:十萬以下小額辦,不合適時轉簡易;時費不當免調查,合意續用免變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絕對禁止」一部請求,或誤認程序轉換需經當事人聲請而忽略法院職權。
簡易訴訟程序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民事訴訟衡平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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