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B 當事人均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 C 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 D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請求給付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關於『一部請求』的規範意旨:雖然法律為了防止當事人惡意規避程序而原則上禁止拆分標的,但若當事人本於『處分權主義』,明確表示願『放棄其餘額權利』以求換取程序迅速時,法律是否仍會如選項所述『均不得』為之?請以此判斷該敘述是否忽略了法條中的但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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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細節
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法律條文中的「例外規定」,顯示出你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法規範具備高度的精準度與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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