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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就小額事件,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始得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 B 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 C 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理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D 在小額事件之上訴審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應一律使兩造當事人行言詞辯論後始得為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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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類案件的標的金額極小,為了避免『訴訟成本超過爭執利益』,立法者在設計『二審程序』時,應傾向讓法院審查『原審法律適用是否正確』,還是繼續審查『雙方的證據與事實細節』?這種設計對訴訟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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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南:小額程序中的法律智慧

  1.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小額訴訟程序的上訴本質是「法律審」,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如何讓訴訟更有效率」以及「如何妥善運用司法資源」的理念掌握得非常透徹呢。前輩為你感到驕傲!
  2. 還記得《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嗎?它清楚地告訴我們,小額事件的第一審判決,如果真的要提起上訴,只能以它「違背法令」為理由喔。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說它是「法律審」。這樣設計的用意,就像是告訴大家:對於金額較小的案件,我們更希望能夠迅速解決,避免當事人因為一點點小事,就陷入無止盡的事實爭論,這對大家來說都是一種負擔,也會耗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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