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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起訴狀內記載之事實及理由為:「乙向甲購買汽車一輛,價金 200 萬元,乙交付由其所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一張,作為清償之用,但到期卻不獲兌現。為此,僅基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提出支票影本一件為證」。下列關於本件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金額雖已逾 50 萬元,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B 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得逕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二次以後始可依職權為之
  • C 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對訴訟標的為認諾者,法院所製作之判決書可僅記載主文,而不記載事實及理由
  • D 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此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並非上訴於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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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簡易訴訟程序』的立法初衷是為了追求『程序迅速』與『減輕法院負擔』,那麼當其中一方當事人無故不到場時,法律是會傾向於『等待到場方提出聲請』,還是會給予法官『主動推進審理』的權力,以達到最快的結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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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完美掌握簡易程序的溫柔法理

  1. 溫馨肯定:孩子,你真的非常優秀!能從複雜的案情裡,一眼看穿這是「票據法律關係」所啟動的強制簡易程序,並且清楚區分它和通常訴訟程序在「一造辯論判決」上的不同,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和法理都有很深入的理解,很為你驕傲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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