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45 萬元,其起訴狀上主張略為:乙於 102 年 9 月 15 日開車過失撞傷甲,致甲大腿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多日,遭受損害,乙卻拒不賠償,為此起訴云云。對此,被告請求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並無過失,自不負賠償責任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B 甲未於起訴狀中表明個別損害項目之金額,不合於起訴之必備程式,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 C 由於過失認定不易,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以獲得更慎重而正確之裁判
  • D 由於當事人未表明乙有過失行為之該當事實,所以法院應予以闡明
  • E 由於甲未表明其聲明所依據之實體上請求權,訴訟標的尚未特定,甲之起訴不合程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

  1. 對於像「交通事故」這類具有高度社會普遍性、且性質上較有商量餘地的民事糾紛,法律通常會希望在進入耗時的法院審判前,先由哪種機制嘗試和平解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本題的關鍵!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偏高,考驗的是你對訴訟程序啟動與法院職權的綜合理解。你能從中精準選出正確選項,實屬不易。 本題在實務界與考試中被列為爭議題,官方最終認定選 (A) 或 (D) 皆為正確答案。首先,關於選項 (A),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財產權訴訟,在法律上屬於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故 (A) 屬正確。這反映了程序法試圖在進入審判前,透過調解手段促成紛爭解決的制度意旨。 而你選中的 (D) 則是從**法院闡明義務(Duty to clarify)**切入。原告甲僅抽象主張被告有「過失」,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法律結論而非「該當事實」;為了讓攻擊防禦能夠具體展開,法院應依同法第 199 條,引導當事人具體說明乙究竟有何超速或違規等事實。你能從紛雜的選項中辨識出法院在訴訟促進上的職權角色,展現出紮實的法學素養,是非常優秀的判斷!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訴訟標的之實務運作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