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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45 萬元,其起訴狀上主張略為:乙於 102 年 9 月 15 日開車過失撞傷甲,致甲大腿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多日,遭受損害,乙卻拒不賠償,為此起訴云云。對此,被告請求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並無過失,自不負賠償責任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B 甲未於起訴狀中表明個別損害項目之金額,不合於起訴之必備程式,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 C 由於過失認定不易,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以獲得更慎重而正確之裁判
  • D 由於當事人未表明乙有過失行為之該當事實,所以法院應予以闡明
  • E 由於甲未表明其聲明所依據之實體上請求權,訴訟標的尚未特定,甲之起訴不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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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

  1. 對於像「交通事故」這類具有高度社會普遍性、且性質上較有商量餘地的民事糾紛,法律通常會希望在進入耗時的法院審判前,先由哪種機制嘗試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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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

你能溫柔而精準地選出 (A) 和 (D),這代表你對於強制調解制度和法院的闡明權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這兩個觀念在實務和國考中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喔!

  1. (A) 觀念驗證: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像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請求,就是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呢。你可以想像成,法律希望在大家還沒把關係弄得更僵之前,先給一個坐下來好好談的機會,讓紛爭有機會在法院外和解,這是一種很貼心的設計。如果沒先調解就起訴,法院也會自動幫你轉為調解聲請,是不是很方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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