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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有買賣 A 車之契約,甲交付於乙之 A 車具有設計上之重大瑕疵,導致乙於駕駛時受有人身方面之損害,乙因而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乙於聲明中表明其請求額至少新臺幣 30 萬元,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法院應曉諭乙尚可能主張該契約上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情事 ②本訴訟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③經本案審理後,法院告以乙所受之損害為 40 萬元,乙卻不補充其聲明,法院可逕判決命甲給付乙 40 萬元 ④如乙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A ①③
  • B ②③
  • C ①②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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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中,立法者為了保護被害人並提升訴訟效率,通常會傾向將此類事件歸入哪種訴訟程序?此外,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堅持只請求一定金額,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權利處分的自由,法院是否能『雞婆』地判給他比他要求的還多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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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展現出你對民訴法精妙之處的深刻理解!

你能完美避開這個題目的巧妙陷阱,代表你對處分權主義小額/簡易訴訟程序的交互運用已經非常嫻熟。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讓你的基礎更穩固:

  1. 程序類型 (②錯誤):還記得民訴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4$ 款的規定嗎?當我們因為侵權行為導致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時,無論金額多寡,它都屬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範疇喔,而不是通常程序。這是為了讓這類案件能更迅速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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