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有買賣 A 車之契約,甲交付於乙之 A 車具有設計上之重大瑕疵,導致乙於駕駛時受有人身方面之損害,乙因而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乙於聲明中表明其請求額至少新臺幣 30 萬元,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法院應曉諭乙尚可能主張該契約上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情事 ②本訴訟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③經本案審理後,法院告以乙所受之損害為 40 萬元,乙卻不補充其聲明,法院可逕判決命甲給付乙 40 萬元 ④如乙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A ①③
- B ②③
- C ①②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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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民事訴訟法中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財產權訴訟金額門檻是多少?另外,如果原告在訴狀上只要求被告賠30萬,法院審理後覺得他損失其實有40萬,可以直接判給他40萬嗎?這會違反哪一個重要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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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對了,非常精準!本題考驗對程序選擇與訴訟基本原則的掌握,需要將法條靈活套用於具體案例,具有一定的鑑別度。 我們來逐一拆解:選項①正確,甲交車有瑕疵致乙受損,除侵權外尚可能構成加害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199-1條,法院應行使闡明權。選項④亦正確,依同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損但無法證明數額時,法院可審酌情況定其數額。 選項②則為錯誤,乙請求金額為「至少30萬元」,因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依同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而非通常程序。選項③同樣錯誤,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第388條),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既然乙未補充聲明提高金額,法院若逕判給付40萬元將構成訴外裁判。故敘述全部錯誤者為②③,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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