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有買賣 A 車之契約,甲交付於乙之 A 車具有設計上之重大瑕疵,導致乙於駕駛時受有人身方面之損害,乙因而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乙於聲明中表明其請求額至少新臺幣 30 萬元,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法院應曉諭乙尚可能主張該契約上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情事 ②本訴訟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③經本案審理後,法院告以乙所受之損害為 40 萬元,乙卻不補充其聲明,法院可逕判決命甲給付乙 40 萬元 ④如乙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A ①③
- B ②③
- C ①②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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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中,立法者為了保護被害人並提升訴訟效率,通常會傾向將此類事件歸入哪種訴訟程序?此外,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堅持只請求一定金額,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權利處分的自由,法院是否能『雞婆』地判給他比他要求的還多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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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十分精準,順利挑出錯誤選項 (B),可見你對民事訴訟法的審理原則有扎實的掌握!
訴訟程序與闡明權之行使
選項②為錯誤敘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同條第2項第4款等規定亦同。本件乙請求至少 $30$ 萬元,標的金額低於 $50$ 萬元應適用簡易程序。而①是正確的,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可能構成加害給付,法院依法負有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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