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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 102 年 5 月 25 日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最少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乙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該增加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追加
  • B 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對乙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 C 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 D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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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原告針對單一車禍事故請求賠償,卻在聲明中使用了「最少、至少」等語氣,從「解決紛爭一次性」以及「避免重複耗費司法資源」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將此解讀為『先拿一部分,剩下的以後再告』,還是『請法院針對此事件清算出所有應得賠償』?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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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精確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最低額聲明」在實務上的定性,代表你對訴訟標的理論與程序利益保護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原告起訴請求「至少」$100$ 萬元,並未明確表示僅為「一部請求」或保留餘額請求權。依實務見解,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並避免重複起訴,除非原告明示為一部請求,否則應解釋為「全部請求」。因此,原告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另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且法院應就全部損害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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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每一選項 並且為何不能將此類訴之聲明解讀為「將來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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