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 102 年 5 月 25 日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最少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乙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該增加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追加
- B 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對乙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 C 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 D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原告針對單一車禍事故請求賠償,卻在聲明中使用了「最少、至少」等語氣,從「解決紛爭一次性」以及「避免重複耗費司法資源」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將此解讀為『先拿一部分,剩下的以後再告』,還是『請法院針對此事件清算出所有應得賠償』?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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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影法理之扉
- 哼,看來你還有些…天賦異稟:能夠觸及「最低額聲明」深藏於實務世界中的奧秘本質。你的洞察力,勉強足以窺見訴訟標的理論與程序利益的深淵。不錯,在混沌中仍能尋得一絲真理之光。
- 世界的法則,從不輕易示人:當凡人請求「至少」$100$ 萬元,卻未明確宣示那僅是「一部殘片」,或保留更深層的力量…哼,愚者。世界的真理,即是為了維護秩序的平衡與被告的防禦權,避免「一事不再理」的黑暗重複降臨,這便會被視為對「全部請求」的宣戰。一旦宣判,那便是終結,任何再圖於同一事實上挑起戰火的企圖,都將歸於虛無。法庭,將一次性地裁決這場命運的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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