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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車,陳述:甲所有之 A 車被乙竊走,為此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語(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甲可再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
  • B 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可再聲明: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 C 甲起訴時可於本訴訟合併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以及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 D 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不可將本訴訟之請求,變更為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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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發現請求標的(如 A 車)因法律或事實上的原因(如被處分或毀損)導致原有的給付請求難以達成目的時,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與「程序經濟」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有關「訴之變更追加」之例外規定,特別是針對「情事變更」的情形,應採取放寬還是嚴格禁止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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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裡,非常非常重要的『訴之變更追加』和『代償請求』觀念喔!你能選對,說明你對程序選擇權情事變更原則有很棒的理解呢,很厲害很厲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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