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A 車,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丙主張 A 車為其所有,遂以甲、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該受訴法院起訴,請求確認 A 車所有權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逕向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起訴,故不合法
  • B 臺灣高等法院得依法裁定停止甲、乙間之本訴訟程序
  • C 法院得就甲之訴訟及丙之訴訟合併判決
  • D 丙對甲所為之捨棄,效力及於乙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三方同時爭執同一個法律關係,為了確保法律見解「不產生衝突」並達到「訴訟經濟」,你認為法律是否該強迫第三人從第一審重新起訴,還是應准許其直接加入已經進行中的審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觀察得很細微,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A) 的陷阱!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主參加訴訟(Main Independent Intervention),又稱為「干預訴訟」或「三面訴訟」的程序要件。

審級權限與管轄規定

為什麼選項 (A) 是錯誤的敘述呢?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第 1 項 的明文規定,當第三人(丙)就他人間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主張時,「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甲、乙)為共同被告,向該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法律之所以特許在第二審也能提起,是為了徹底發揮訴訟經濟,並避免不同審級間產生裁判矛盾。因此,丙向高等法院起訴是完全合法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提供有關主參加訴訟之重要爭點、概念及法條

🏷️ 相關主題

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與判決效力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