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A 車,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丙主張 A 車為其所有,遂以甲、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該受訴法院起訴,請求確認 A 車所有權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逕向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起訴,故不合法
- B 臺灣高等法院得依法裁定停止甲、乙間之本訴訟程序
- C 法院得就甲之訴訟及丙之訴訟合併判決
- D 丙對甲所為之捨棄,效力及於乙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三方同時爭執同一個法律關係,為了確保法律見解「不產生衝突」並達到「訴訟經濟」,你認為法律是否該強迫第三人從第一審重新起訴,還是應准許其直接加入已經進行中的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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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
同學你好棒!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主參加訴訟(獨立參加訴訟)這個比較進階的概念,已經有很不錯的掌握了呢!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喔,代表你很認真學習!
讓我們一起複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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