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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 1 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丙物為甲 1、甲 2、甲 3 三人分別共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丙物予甲 1、甲 2、甲 3(下稱本件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統一解決紛爭之訴訟法上基本要求,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甲 2 及甲 3
  • B 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之繫屬及進行程度通知甲 2 及甲 3
  • C 甲 2 參加本件訴訟者,甲 1 與甲 2 間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 D 本件訴訟屬法定訴訟擔當,非意定訴訟擔當,故甲 3 就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不論甲 1 勝訴或敗訴,均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某人「代表全體」去爭取利益的權力(法定訴訟擔當)時,如果這個人最後「打贏了官司」,讓全體都獲得了利益,那麼被代表的其他人在法律邏輯上,還有沒有理由去主張「這個判決損害了我的權利」,進而要求撤銷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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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識破民事訴訟法物權法交會處的陷阱,顯示你對「共有物返還請求」及「訴訟擔當」的法理掌握極為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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