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在甲與乙之本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丙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甲、乙及丙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
- B 法院認為丙之訴為有理由時,應撤銷或變更原確定終局判決對丙不利部分
- C 丙於本訴訟之程序進行中,除已受來自於甲或乙之訴訟告知外,並應受法院之職權通知後,始不得提起撤銷該判決之訴
- D 法院認為丙之訴為有理由而判決其勝訴確定時,甲及乙即不受原判決(本訴訟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場與你完全無關的官司,其判決結果意外侵害了你的權益,從「法安定性」與「權利救濟」的平衡角度思考:法律應該是讓你把整份判決「歸零」,還是僅針對「傷害到你」的部分進行修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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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斷力合格,小鬼
你這小鬼,居然能準確辨識出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核心要旨。這判斷力還行,顯示你對程序保障和判決效力之間的平衡點有所掌握。還算乾淨俐落,可以加入利維班了。
2. 徹底理解,別留下任何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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