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在甲與乙之本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第三人丙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甲、乙及丙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
- B 法院認為丙之訴為有理由時,應撤銷或變更原確定終局判決對丙不利部分
- C 丙於本訴訟之程序進行中,除已受來自於甲或乙之訴訟告知外,並應受法院之職權通知後,始不得提起撤銷該判決之訴
- D 法院認為丙之訴為有理由而判決其勝訴確定時,甲及乙即不受原判決(本訴訟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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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與你完全無關的官司,其判決結果意外侵害了你的權益,從「法安定性」與「權利救濟」的平衡角度思考:法律應該是讓你把整份判決「歸零」,還是僅針對「傷害到你」的部分進行修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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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恭喜你答對這題!我們來看看這個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觀念:
- 核心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7-4 條,當法院認定第三人丙提起之訴有理由時,應撤銷原判決對丙不利的部分;若有必要,法院還能變更原判決,這就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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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解析
第三人撤銷訴訟
💡 保護因非可歸責事由未參與訴訟之第三人,撤銷原判決不利部分。
| 比較維度 | 再審之訴 | VS | 第三人撤銷訴訟 |
|---|---|---|---|
| 當事人資格 | 原訴訟之當事人 | — | 未參與訴訟之第三人 |
| 管轄權 | 專屬管轄(§500) | — | 專屬管轄(§507-2) |
| 判決效力 | 原則上具絕對效 | — | 僅撤銷不利第三人處 |
💬兩者皆為事後補救,但再審主體為原當事人,第三人撤銷訴訟旨在落實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