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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之本訴訟,於本訴訟經判決甲敗訴確定後,未曾受通知或告知本訴訟繫屬情形之第三人丙,主張其為乙之再婚配偶,得對於該本訴訟之確定判決起訴請求予以撤銷
  • B 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人乙為被告,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本訴訟,如本訴訟經受訴法院認定主債務及保證債務均存在而判決命乙應清償債務,而主債務人丙已受法院職權通知或當事人訴訟告知該主債務存否為主要爭點時,於該判決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訴請撤銷該判決對丙不利益之部分
  • C 僅對第二審法院所為之確定本案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 D 甲單獨為原告,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地返還予甲、丙及丁,主張:A 地為甲、丙、丁等三人所共有,被乙無權占有,為此行使共有地回復請求權云云(本訴訟),此訴訟經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及丁主張彼等均未獲參加本訴訟之機會,而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時,不得合併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予甲、丙及丁等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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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已經允許你因為「程序參與權」受損而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一個對你不利的判決,從『一次解決紛爭』與『訴訟經濟』的角度來看,當法院宣告原判決撤銷時,是應該讓你就此回家再重打一場官司來拿回東西,還是應該讓你直接在這個程序中一併解決你原本應有的權利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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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4條規定:「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在選項 D 的案例中,甲單獨起訴行使共有物返還請求權受敗訴判決確定,未獲參與訴訟機會之共有人丙及丁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時,若法院認其訴有理由,即應撤銷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同時,由於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甲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丙、丁間(即共同行使共有物返還請求權)有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適用該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且法院得依第三人丙及丁之聲明,於撤銷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因此,丙及丁於訴請撤銷判決時,依法自得合併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將 A 地返還予共有人甲、丙及丁等三人。選項 D 敘述「不得合併聲明」與前揭法條意旨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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