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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
  • A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主張略以:乙之父丙為購買 A 屋,向甲借款 200 萬元,丙將 A 屋登記為乙所有,丙已死亡,應由乙負責清償該 200 萬元債務等語
  • B 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乙於某日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之行為。其主張略以:乙為甲之債務人,乙為脫產,將 A 屋所有權贈與丙,有害及甲之債權等語
  • C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拆除 A 屋,返還其基地,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經判決甲全部勝訴確定。丙以自己為再審原告,列甲為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其主張略以:乙非 A 屋之所有權人,無權拆除該屋,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
  • D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存在。其主張略以:甲對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否認丙對其有債權存在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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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人並非判決主文直接宣告要對其執行權利義務的「當事人」,而只是因為案件結果跟他的利益有關才進場幫忙的人,法律上是否會賦予他跳過原本的當事人,以『自己名義』去請求法院推翻一個已經確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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