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死亡,而丙為其唯一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權時,丙不得又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該買賣價金
- B 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甲、乙、丙均受傷發生損害,乙及丙乃選定甲為原告,起訴請求丁賠償損害,經法院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而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乙不得就同一車禍事件,再行起訴請求丁賠償損害
- C 在原告甲代位乙對被告丙提起訴訟,請求丙清償其對乙所負某價金債務之情形,受訴法院應將該訴訟之爭點涉及乙之法律利害者通知乙,但縱使乙未受通知,亦得主動表明要參與該訴訟程序
- D A 地為甲、乙、丙共有,遭丁無權占有,甲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 A 地予全體共有人,經法院認定丁非無權占有,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而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一律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就同一事由,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另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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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紛爭已經經過法院實體審理,並得出「某人具有正當使用權限」的結論,若法律允許同屬一個權利關係的其他成員(例如其他共有人),在完全相同的背景下重複起訴挑戰同一個被告,對於「司法資源的利用」以及「判決結果的統一性」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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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在選項D中,共有人甲以自己名義為原告,請求丁返還共有土地予全體共有人,此即屬於法條中所稱「為他人而為原告」之情形。因此,甲敗訴確定的判決,對於該他人(即其他共有人乙、丙)亦有效力。既然確定判決對丙發生效力,丙即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不得就同一事由另行起訴,故選項D稱丙一律得以自己名義另起訴之敘述為錯誤。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敘述,選項A的唯一繼承人丙屬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依前揭法條第一項規定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得再起訴;選項B選定甲為原告以及選項C由甲代位提起訴訟,皆屬前揭法條第二項所指為他人而為原告之情形,確定判決對該他人亦有效力,受判決效力拘束之當事人依法皆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且得參與訴訟以受程序保障。綜上所述,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