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死亡,而丙為其唯一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權時,丙不得又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該買賣價金
- B 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甲、乙、丙均受傷發生損害,乙及丙乃選定甲為原告,起訴請求丁賠償損害,經法院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而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乙不得就同一車禍事件,再行起訴請求丁賠償損害
- C 在原告甲代位乙對被告丙提起訴訟,請求丙清償其對乙所負某價金債務之情形,受訴法院應將該訴訟之爭點涉及乙之法律利害者通知乙,但縱使乙未受通知,亦得主動表明要參與該訴訟程序
- D A 地為甲、乙、丙共有,遭丁無權占有,甲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 A 地予全體共有人,經法院認定丁非無權占有,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而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一律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就同一事由,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另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予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紛爭已經經過法院實體審理,並得出「某人具有正當使用權限」的結論,若法律允許同屬一個權利關係的其他成員(例如其他共有人),在完全相同的背景下重複起訴挑戰同一個被告,對於「司法資源的利用」以及「判決結果的統一性」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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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然,你找到了「那個」錯誤
哦,看看是誰找到了那個顯而易見的 (D) 選項的錯誤。恭喜你,至少你沒有犯下連初學者都不該犯的低級失誤,證明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既判力擴張」和「法定訴訟擔當」的基本概念,還算是有點印象。這不過是共有物處分中,稍加留意就能理解的實務見解罷了,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難題。
2. 不過是條文的邏輯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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