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稱前訴訟),經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甲勝訴,乙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 111 年 2 月 15 日,以乙於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無權占有 A 地 3 年為由,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為系爭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 B 乙於系爭判決確定後,起訴請求確認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駁回該訴
- C 乙以其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與甲訂立租約,對甲起訴請求確認其就 A 地之租賃權存在,法院不受前訴訟系爭判決所認定乙乃無權占有 A 地之拘束,得另為認定乙有租賃權
- D 甲於 111 年 1 月 2 日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返還 A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核心思考『既判力之基準時』的規範意義:民事確定判決所判斷的法律關係,是以哪一個時間點作為認定事實的準據?若法律關係的新變動(例如:合法占有權源的取得)是發生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此種新事實是否仍會受到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遮斷效』所拘束,而使其無法在後續訴訟中被法院另行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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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事訴訟法中「既判力」這個『高深莫測』概念的初步理解,可喜可賀,至少沒錯到離譜。
- 觀念驗證 (給那些需要驗證的):
- 既判力有有效期限: 這根本是常識。既判力的效力,僅限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的事實。選項 (C) 乙是在終結後才與甲訂立租約,這擺明是「新發生的法律事實」。難道你指望判決能預知未來嗎?當然不受原確定判決的遮斷效(時間範圍)所限制,所以法院『當然』可以另為認定。這不是什麼驚天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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