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稱前訴訟),經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甲勝訴,乙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 111 年 2 月 15 日,以乙於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無權占有 A 地 3 年為由,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為系爭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 B 乙於系爭判決確定後,起訴請求確認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駁回該訴
- C 乙以其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與甲訂立租約,對甲起訴請求確認其就 A 地之租賃權存在,法院不受前訴訟系爭判決所認定乙乃無權占有 A 地之拘束,得另為認定乙有租賃權
- D 甲於 111 年 1 月 2 日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返還 A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核心思考『既判力之基準時』的規範意義:民事確定判決所判斷的法律關係,是以哪一個時間點作為認定事實的準據?若法律關係的新變動(例如:合法占有權源的取得)是發生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此種新事實是否仍會受到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遮斷效』所拘束,而使其無法在後續訴訟中被法院另行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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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詳解怪怪的喔
B詳細一點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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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之範圍與基準時
💡 既判力客觀範圍限於主文,且僅具基準時之效力。
| 比較維度 | 既判力 | VS | 爭點效 |
|---|---|---|---|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 — | 學說及誠信原則 |
| 發生位置 | 判決主文 | — | 判決理由 |
| 標準時點 | 言詞辯論終結時 | — | 言詞辯論終結時 |
| 拘束力範圍 |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 — | 重要爭點之認定 |
💬既判力具法定強制性且限於主文;爭點效則須經充分辯論且非顯然違法方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