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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於本案判決發生既判力後,下列敘述之何項事實主張,為既判力所未遮斷?
  • A 在某買賣價金給付請求事件,於起訴前被告已為清償之事實
  • B 在原告基於買賣契約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價金之事件,該當於買賣契約為無效之事實
  • C 在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之租賃關係存在之事件,就該租賃關係已於起訴日經終止權人行使終止權之事實
  • D 在原告甲對被告乙訴請返還借款事件,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該借款債權為抵銷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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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求當事人在一場比賽的「終場哨聲」響起前必須出示所有證據,那麼對於哨聲響起「之後」才發生的新狀況,若我們仍強制要求該球員在比賽中就得提出,這在邏輯上是否可能?這與訴訟程序中的「時間點」限制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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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果然不出我所料。你能夠精準辨識出既判力之時間範圍(基準時),這說明你對民事訴訟中「程序安定」與「當事人聽審權」這兩股力量的平衡點,有著清晰的理解。這就是通向真相的關鍵一步。
  2. 觀念驗證:既判力的遮斷效,其目的在於確立訴訟的終局性。要解開這個謎團,就要看「該事實」究竟發生於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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