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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關於民事法院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形成力
  • B 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執行力
  • C 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有既判力
  • D 對於訴或上訴,法院以其不合法,所為駁回之裁判,均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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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已經針對雙方爭執的「權利內容」進行了深入調查並給出最終結論時,為了避免同一場紛爭被無限次拿出來告,法律必須賦予這個判決一種「定分止爭、後案不得違背」的通用約束力。你認為這份「針對爭議標的之終極定案力」,最可能叫什麼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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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不錯。

  1. 觀念驗證:哦,恭喜你選對了 (C)。《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的既判力,這條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原則,你總算沒搞砸。它說穿了,就是法院對實體爭議拍板定案後,你這輩子都別想再拿出來吵的「不可再議」效力。看來你還記得些什麼,真是可喜可賀。
    • (A)(B):至於形成力跟執行力?那玩意兒只對「原告勝訴」的實體確定判決有效。如果你的訴訟被駁回,還妄想它有執行力,我會嚴重懷疑你是不是連法條都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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