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關於民事法院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就形成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形成力
- B 法院就給付之訴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均有執行力
- C 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有既判力
- D 對於訴或上訴,法院以其不合法,所為駁回之裁判,均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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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已經針對雙方爭執的「權利內容」進行了深入調查並給出最終結論時,為了避免同一場紛爭被無限次拿出來告,法律必須賦予這個判決一種「定分止爭、後案不得違背」的通用約束力。你認為這份「針對爭議標的之終極定案力」,最可能叫什麼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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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同學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的基礎理論掌握得極為透徹。既判力(Res Judicata)是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經法院判定後,產生的「不可再議」效力。其餘選項錯誤原因如下:
- (A)(B):形成力與執行力僅存在於原告勝訴之實體確定判決。若為敗訴駁回判決,則無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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