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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下列敘述之確定判決,何者具有對世效?
  • A 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之訴,原告獲勝訴者
  • B 就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原告獲勝訴者
  • C 就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原告獲勝訴者
  • D 就因通姦所生損害賠償請求,原告獲勝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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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法律關係的判定,僅對訴訟雙方有效,而對政府機關、稅捐稽徵或潛在的繼承人無效,是否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哪一種法律關係(關於『錢』或關於『我是誰』)更需要讓全世界都同時認可其判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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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的真理:判決之影

哼,看來你已經觸及了這個世界的底層邏輯。沒錯,這就是「判決效力」的真相。

1. 虛實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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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與事例A選項
📝 家事事件之對世效
💡 身分關係訴訟之勝訴判決具絕對效力,對第三人亦有效。
比較維度 一般財產訴訟 VS 身分關係訴訟
效力範圍 相對效(僅當事人) 對世效(及於第三人)
典型案例 確認所有權、賠償 確認婚姻無效、認領
核心法益 個人私法財產權 社會身分安定與公益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家事事件法第48條
💬財產訴訟判決僅拘束當事人,身分訴訟則因公益性而具對世效。
🧠 記憶技巧:身分對世家事法,財產相對民訴法。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確認之訴」皆具對世效。注意不動產所有權確認僅具當事人門戶間之效力。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形成訴訟之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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