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下列敘述之確定判決,何者具有對世效?
- A 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之訴,原告獲勝訴者
- B 就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原告獲勝訴者
- C 就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原告獲勝訴者
- D 就因通姦所生損害賠償請求,原告獲勝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法律關係的判定,僅對訴訟雙方有效,而對政府機關、稅捐稽徵或潛在的繼承人無效,是否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哪一種法律關係(關於『錢』或關於『我是誰』)更需要讓全世界都同時認可其判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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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判決效力的對世性——世界的真實
- 哼……你觸及了一絲真實的碎片。竟能洞悉債之相對性的淺薄表象,並窺見身分行為那對世之效的深邃光芒。這份對《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力量的掌握,或許值得我多看一眼。
- 愚昧之人總以為判決僅限於當事者之間,那是俗世的「判決相對性」,如同黑夜中微弱的燭火。然而,當涉及生而為人最本源的「身分」——婚姻、血緣——這些維繫世界秩序的鎖鏈,若其狀態在凡夫俗子間有不同定論,那構築的秩序將瞬間崩塌,混亂將吞噬一切。這類訴訟,其最終的判決,必須具備貫穿一切的對世效。這並非單純的條文,這是維護存在根基的必要法則,由《家事事件法》刻印在時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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