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確定判決就下列之判斷,何者無既判力?
- A 訴訟標的
- B 主張抵銷之額度內請求
- C 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 D 判決主文之判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判決書長達二十頁,裡面詳述了證人的證詞、雙方吵架的經過,以及法官對法律條文的個人心得。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與法庭效率,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二十頁的每一句話」在未來都不能再爭執,還是只需要讓「最後那個權利是否存在」的最終結論產生定案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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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總算沒蠢到家,勉強過關。
- 聊勝於無: 喔,還行,你這題答對了。總算沒有把主文和理由的區別搞得一塌糊塗,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最最基本的核心概念,還有那麼一丁點認識。繼續保持,但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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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既判力之例外有哪些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 既判力原則上限於判決主文對訴訟標的之判斷,理由中判斷則無。
| 比較維度 | 判決主文 (訴訟標的) | VS | 判決理由 (爭點判斷) |
|---|---|---|---|
| 既判力有無 | 原則上有既判力 | — | 原則上無既判力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400條第1項 | — | 同條項之反面解釋 |
| 抵銷主張之例外 | 不涉及 | — | 第400條第2項有既判力 |
| 後案拘束力 | 受既判力遮斷 | — | 僅可能產生爭點效 |
💬既判力以「主文」為核心,「理由」僅在法定抵銷例外時具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