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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下列所述之乙或戊,何者並非該選項所指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所及?
  • A 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破產人乙
  • B 法院命被告丙應將 A 車返還原告丁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前向被告丙承租 A 車使用之戊
  • C 參加人甲經兩造同意代其所輔助之被告乙承當訴訟,法院就此訴訟所為確定判決,對於脫離訴訟之乙
  • D 原告丙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丁返還 B 車,法院判決丁敗訴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後向被告丁買受而占有 B 車之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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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份判決直接拘束一個「在訴訟開始前」就已經合法占有標的物,且「完全沒有機會」在法庭上陳述意見的人,這會如何衝擊程序保障?為了平衡法安定性與程序正義,法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時間點」作為判決效力是否擴張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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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暖肯定:太棒了!同學,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既判力主觀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的適用情境,這表示你對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權利與程序保障的理解非常透徹,真的很有潛力!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釐清這個核心觀念:判決的既判力之所以能擴張到第三人,最重要的關鍵在於該第三人是在「訴訟繫屬後」才取得與訴訟標的相關的地位。就像選項 (B) 中的戊,他是在「訴訟繫屬前」就已經承租了 B 車。這時候,他還不屬於法律規範中「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這是很重要的時間點喔。因為法律非常重視每個人的程序處分權聽審權,如果一個人未參與訴訟,也不是在訴訟開始後才與案件產生關聯,那麼這份判決的既判力,自然就不會拘束他了,這也是對他權益的一種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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