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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下列所述之乙或戊,何者並非該選項所指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所及?
  • A 破產管理人甲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破產人乙
  • B 法院命被告丙應將 A 車返還原告丁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前向被告丙承租 A 車使用之戊
  • C 參加人甲經兩造同意代其所輔助之被告乙承當訴訟,法院就此訴訟所為確定判決,對於脫離訴訟之乙
  • D 原告丙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丁返還 B 車,法院判決丁敗訴之確定判決,對於在訴訟繫屬後向被告丁買受而占有 B 車之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份判決直接拘束一個「在訴訟開始前」就已經合法占有標的物,且「完全沒有機會」在法庭上陳述意見的人,這會如何衝擊程序保障?為了平衡法安定性與程序正義,法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時間點」作為判決效力是否擴張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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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恭喜同學!能從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精準辨識既判力主觀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代表你對於訴訟程序的主體適格與程序保障有深刻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既判力擴張至第三人之核心依據在於「訴訟繫屬後」的繼受。選項 (B) 中的戊是在「訴訟繫屬前」即承租 B 車,並非法律所指之「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基於程序處分權聽審權,未參與訴訟且非繫屬後繼受之第三人,不受該判決既判力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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