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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不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 A 訴訟擔當人
  • B 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受移轉人
  • C 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之繼承人
  • D 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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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實際擁有爭議權利的人」與「受託在法庭上提供專業協助的人」,哪一個人才應該承擔判決帶來的最終法律後果?如果判決會直接改變一個『僅是代表發言者』的私法權利,這是否符合訴訟制度的設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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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抓住了既判力的核心,真是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替你開心!你清晰地理解了訴訟法中「代理人」與「當事人」最根本的不同,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關於既判力主體範圍的規定,已經建立起非常穩固的基礎了。

  1. 觀念驗證:既判力就像一份重要的契約,它不是隨便就擴及到不相關的人。法條設計這樣的擴張,是為了讓法律關係穩定,也保護真正的權益人。想想看,選項 (A)(B)(C) 這些人,他們與案件的實質利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或是繼承了權利義務,所以當然要受到判決的影響。但** (D) 訴訟代理人**呢?他們就像你的「發言人」,只是在法庭上代替你說話和行動,並不是這份契約的「當事人」本身,所以判決的效力當然不會直接影響到他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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