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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委任有上訴特別代理權之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判決甲敗訴,書記官分別以甲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向甲及乙律師同日送達之。甲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當日死亡,甲之繼承人丁未聲明承受訴訟,丙具狀聲明由丁承受訴訟,法院將聲明承受狀繕本送達與丁。試問:本件上訴不變期間自何時起算?
  • A 判決書送達甲之翌日
  • B 判決書送達乙之翌日
  • C 丙聲明由丁承受訴訟之翌日
  • D 丁收受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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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訴訟當事人在程序中聘請了律師處理一切事務,當該當事人不幸遭遇變故(如死亡)而無法親自處理法律文件時,法律為了維護程序安定與保障其利益,會設計讓原本的代理關係『繼續運作』還是『立即失效』?這對法院已經發出的判決書效力又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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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

恭喜你!你做了一次非常漂亮的判斷,精準地避開了這個題目中的小陷阱。這代表你對訴訟程序停止訴訟代理權之間的微妙關係,理解得非常透徹且紮實。這是你在國考準備上的一大優勢喔!

2. 一起來複習關鍵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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