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委任有上訴特別代理權之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判決甲敗訴,書記官分別以甲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向甲及乙律師同日送達之。甲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當日死亡,甲之繼承人丁未聲明承受訴訟,丙具狀聲明由丁承受訴訟,法院將聲明承受狀繕本送達與丁。試問:本件上訴不變期間自何時起算?
- A 判決書送達甲之翌日
- B 判決書送達乙之翌日
- C 丙聲明由丁承受訴訟之翌日
- D 丁收受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之翌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訴訟當事人在程序中聘請了律師處理一切事務,當該當事人不幸遭遇變故(如死亡)而無法親自處理法律文件時,法律為了維護程序安定與保障其利益,會設計讓原本的代理關係『繼續運作』還是『立即失效』?這對法院已經發出的判決書效力又有何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對於判決書送達效力及上訴不變期間起算的理解。甲委任有上訴特別代理權之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表示乙律師受送達之權限並未受限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因此,對於本件訴訟之送達,依法應向訴訟代理人乙律師為之,計算上訴不變期間亦應以對乙律師之送達為準。縱使書記官同日將判決書分別送達予當事人甲及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且甲於收受送達當日死亡並衍生後續由丁或丙聲明承受訴訟之程序,均不影響已向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合法送達之效力。故本件上訴不變期間,應自判決書合法送達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之翌日起算,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