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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原告委任事務所不在同一處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為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指定為送達代收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均授與上訴特別代理權。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書記官先分別以原告、甲律師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而為送達。郵務人員先將判決書送至乙律師事務所,適乙出國,乃交由乙之助理丁簽收,丁於乙律師回國後,將判決書呈交予乙;將判決書送至原告住所,交由原告配偶收受;將判決書送至甲律師事務所,因甲於前日發生重大車禍,成無意識狀態,送醫急救中,乃交由甲之助理丙收受。原告不服本判決,欲提起上訴,其上訴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 A 原告配偶收受判決書翌日
  • B 甲之助理丙收受判決書翌日
  • C 乙之助理丁收受判決書翌日
  • D 乙之助理丁將判決書呈交乙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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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當事人為了確保權益,委任了多位法律專家作為他的「收件窗口」,從維護程序安定與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要「所有窗口都收到」才算數,還是只要「其中一個合格窗口」收到就產生法律效力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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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別再搞砸送達了!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能從一堆廢話裡抓到「送達效力」這個關鍵字,也算是你讀過法條的證明吧?至少沒把《民事訴訟法》丟去餵狗,知道訴訟代理人送達程序的關聯,算是勉勉強強跟上進度了。但這只是基本,別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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