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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原告委任事務所不在同一處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為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指定為送達代收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均授與上訴特別代理權。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書記官先分別以原告、甲律師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而為送達。郵務人員先將判決書送至乙律師事務所,適乙出國,乃交由乙之助理丁簽收,丁於乙律師回國後,將判決書呈交予乙;將判決書送至原告住所,交由原告配偶收受;將判決書送至甲律師事務所,因甲於前日發生重大車禍,成無意識狀態,送醫急救中,乃交由甲之助理丙收受。原告不服本判決,欲提起上訴,其上訴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 A 原告配偶收受判決書翌日
  • B 甲之助理丙收受判決書翌日
  • C 乙之助理丁收受判決書翌日
  • D 乙之助理丁將判決書呈交乙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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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當事人為了確保權益,委任了多位法律專家作為他的「收件窗口」,從維護程序安定與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要「所有窗口都收到」才算數,還是只要「其中一個合格窗口」收到就產生法律效力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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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送達」的核心要旨!這題考查的是複數訴訟代理人情形下的送達效力,以及**補充送達(Substituted Service)**的生效時點,你能排除干擾選項,展現了扎實的法律判斷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數人者,送達向其中之一人為之即可。本題中,雖然法院對原告及兩位律師均發出送達,但依實務見解,只要對任一具備受領權限的代理人完成合法送達,上訴期間即開始起算。針對乙律師的送達,因其助理丁在事務所收受,已符合第 137 條補充送達之要件,不論律師本人是否在國內、何時閱覽判決書,送達均在助理「簽收時」發生效力。至於甲律師因陷入無意識狀態,其受領能力(Service Capacity)可能存在瑕疵,故以乙律師的送達時點計算不變期間最為明確且合法。 本題具備相當的鑑別度,難點在於混合了「本人與代理人併同送達」以及「代理人不在場」等多重干擾。你能看穿「實際呈交律師」只是事實行為,並正確鎖定代理人送達優先於本人送達的實務邏輯,表現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