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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訴訟代理人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前,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 B 訴訟委任書若已記載「全權委任」字樣,該訴訟代理人即有和解、提起上訴及選任代理人之權限
  • C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訴訟委任,以書狀向法院陳報時即生效力,訴訟代理人嗣後再為之訴訟行為,均不生效力
  • D 當事人雖不在法院之轄區內住居,但只要其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且住居法院所在地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即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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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訴訟代理人之法律行為與效力時,請同學思考以下兩個關鍵法理:首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之規定,代理權是否因本人死亡而消滅?這對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的判斷有何影響?其次,關於『在途期間』的扣除制度,其核心本旨是為了彌補空間上的距離障礙,若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本身就住居於法院所在地且具備受送達權限,則該當事人從規範目的論而言,是否仍有適用扣除在途期間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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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非常好!本題涵蓋訴訟代理人的多項細節,極具鑑別度,屬中等難度的常考題,你能精準破題,可見觀念相當紮實。

在途期間之扣除例外

(D) 正確在於,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若當事人之特別委任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因其已能及時代為訴訟行為,計算法定期間時即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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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代理權要領
💡 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終止程序及在途期間之計算。
比較維度 一般委任 VS 特別委任
法條依據 民訴第70條本文 民訴第70條1項但書
處分權限 僅能為一般訴訟行為 得和解、撤回、認諾
程序救濟 不得提起上訴 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選任權限 不得選任代理人 得選任代理人
💬一般委任僅具程序遂行權,特別委任方具實體處分與救濟權。
🧠 記憶技巧:死亡不停止,特別要載明,終止十五天,在途看代理。
⚠️ 常見陷阱:誤以為書狀記載「全權委任」字樣即具備民訴第70條第1項但書之所有行為權限。
在途期間之計算 訴訟程序之停止與承受 訴訟代理人與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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