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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依民法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意定代理之代理人有數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外,各代理人均得各自行使之
  • B 代理適用於法律行為,包括一切身分行為
  • C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
  • D 代理人逾越代理權,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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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效果歸屬本人」的代理本質出發,思考法律對於代理人「行為能力」的要求為何與一般法律行為有所不同?請具體探討《民法》第 104 條對於不同行為能力程度者擔任代理人的規範,並進一步釐清身分行為、數人代理及無權代理在法律上的特殊限制與效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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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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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代理制度要義
💡 掌握代理人之能力要求、行使方式及適用之範圍。
比較維度 限制行為能力人 VS 無行為能力人
得否為代理人 可以(民法第104條) 不可以
原因 效力歸屬本人,不損其利益 無法做出有效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 代理行為有效 意思表示無效(第75條)
💬代理人至少須具備意思能力,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任代理人,無能力者則否。
🧠 記憶技巧:代理能力看一零四,複數代理要共同;身分行為不可代,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常見陷阱:常誤認限制行為能力人因處分權受限而不能擔任代理人,實則代理行為效力歸屬本人,故法規放寬。
表見代理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權之授與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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