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依民法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意定代理之代理人有數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外,各代理人均得各自行使之
- B 代理適用於法律行為,包括一切身分行為
- C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
- D 代理人逾越代理權,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效果歸屬本人」的代理本質出發,思考法律對於代理人「行為能力」的要求為何與一般法律行為有所不同?請具體探討《民法》第 104 條對於不同行為能力程度者擔任代理人的規範,並進一步釐清身分行為、數人代理及無權代理在法律上的特殊限制與效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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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迅速從眾多代理法規中識別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行為能力」與「代理權」的互動關係有著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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