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未經乙之授權,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甲於同年 9 月15 日因受監護宣告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乙於同年 9 月 20 日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甲與丙所訂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有效,效力及於甲
- D 有效,效力及於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原本程序有瑕疵的行為,隨後得到了權利主體(本人)的「事後認可」,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行為繼續保持『懸而未決』,還是將其補正為『終局狀態』?這種認可通常會如何影響權利義務的最終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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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無權代理」與「承認效力」的邏輯關係,這代表你的民法概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觀念驗證】
- 無權代理之效力:根據《民法》第 $17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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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之承認與效力
💡 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後,效力溯及於訂約時對本人發生效力。
🔗 無權代理溯及生效流程
- 1 無權代理訂約 — 甲以乙名義與丙訂約,效力未定
- 2 代理人能力變動 — 甲事後喪失能力,不影響已完成行為
- 3 本人承認 — 乙行使承認權,將效力收歸於己
- 4 溯及生效 — 依民法115條,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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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本人拒絕承認,則對本人永久不生效力,丙可對甲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