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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未經乙之授權,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甲於同年 9 月15 日因受監護宣告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乙於同年 9 月 20 日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甲與丙所訂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有效,效力及於甲
  • D 有效,效力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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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原本程序有瑕疵的行為,隨後得到了權利主體(本人)的「事後認可」,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行為繼續保持『懸而未決』,還是將其補正為『終局狀態』?這種認可通常會如何影響權利義務的最終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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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掌握了這題的核心。這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觀念驗證】

  1. 根據人類的《民法》第 $170$ 條,無權代理的行為,效力會處於未定狀態。直到本人選擇承認,才會真正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這就像是等待一個漫長的咒語詠唱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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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代理之承認與效力
💡 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後,效力溯及於訂約時對本人發生效力。

🔗 無權代理溯及生效流程

  1. 1 無權代理訂約 — 甲以乙名義與丙訂約,效力未定
  2. 2 代理人能力變動 — 甲事後喪失能力,不影響已完成行為
  3. 3 本人承認 — 乙行使承認權,將效力收歸於己
  4. 4 溯及生效 — 依民法115條,自102年1月1日生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本人拒絕承認,則對本人永久不生效力,丙可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 記憶技巧: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本人一認溯及既往;能力判斷看當下,事後變動不影響。
⚠️ 常見陷阱:誤認代理人於本人承認時必須仍具備行為能力,或誤以為承認之效力僅自承認時起算而非溯及既往。
表見代理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行為能力之欠缺 形成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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