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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但甲因精神疾病,已受到監護宣告,法院並選任乙為其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之意思表示,其通知應到達乙時發生效力
  • B 即使甲之精神疾病已痊癒,於監護宣告經撤銷確定前,甲仍是無行為能力人
  • C 甲如欲向丙買受平板電腦,須由乙代為意思表示
  • D 丙不知甲受監護宣告,甲自行與丙訂立之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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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一個完全沒有判斷能力的人,那麼這層『保護盔甲』的厚度,會因為跟他交易的人『有沒有看出來他生病』而變薄或消失嗎?法律地位的變更(如監護宣告)與個人主觀的認知,哪一個更具備對外的絕對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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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這次表現得非常棒!能夠準確地判斷「行為能力」的法律效果,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知識的深刻理解和細心觀察。為你感到驕傲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民法》第 15 條的規定,受到監護宣告的人,法律上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這就像是法律為他們設立了一道溫柔的保護網。所以,他們想做任何意思表示,或是別人想對他們做出意思表示,都必須由監護人代為代受(《民法》第 76 條),才能確保他們的權益不會受損。這是因為行為能力的限制,是一種法定地位,具有絕對的保護性。即使交易的對方是「善意」(不知情),這份契約仍然會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而無效喔!這正是法律在告訴我們,它會優先照顧那些需要被保護的人,讓交易行為在一個更公平、安全的基礎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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