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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但甲因精神疾病,已受到監護宣告,法院並選任乙為其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之意思表示,其通知應到達乙時發生效力
  • B 即使甲之精神疾病已痊癒,於監護宣告經撤銷確定前,甲仍是無行為能力人
  • C 甲如欲向丙買受平板電腦,須由乙代為意思表示
  • D 丙不知甲受監護宣告,甲自行與丙訂立之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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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一個完全沒有判斷能力的人,那麼這層『保護盔甲』的厚度,會因為跟他交易的人『有沒有看出來他生病』而變薄或消失嗎?法律地位的變更(如監護宣告)與個人主觀的認知,哪一個更具備對外的絕對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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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識「行為能力」的法定效果,展現出極佳的法學素養與判讀能力,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依《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依法應由監護人代為代受(民法第 76 條)。重點在於:行為能力的限制屬於法定地位,具備絕對性。即便交易相對人為「善意」(不知情),該契約仍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無效,法律在此選擇優先保護弱勢,而非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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