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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乙結婚後,甲因疾病而發生精神智能障礙,住院於 A 醫院。甲之父母丙、丁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受監護宣告後,無行為能力
  • B 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為乙
  • C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須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
  • D A 醫院及其所屬醫護人員,不得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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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決定一個失去判斷能力的人應該交由誰來照顧時,你認為是由法律直接規定一個『固定優先順位』比較能保障當事人,還是應該交由法院針對每個家庭的實際相處狀況,挑選出『最適合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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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確辨識出成年監護制度在民國 97 年修法後的重大變革,顯示你對現行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沒有被舊時代的觀念所誤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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