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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年監護中,無法定順序之監護人,僅有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 B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C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上市股票
  • D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不得有二人以上之監護人,以免執行職務時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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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監護人同時擁有極其複雜的跨國財產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管理,但其日常生活又需要具備醫療背景的親友貼身照顧,法律在設計制度時,應該『為了管理單一化而強迫一位外行人處理專業財務』,還是應該『允許不同專才共同分擔職責以達成受監護人的最大利益』?請以此邏輯推論監護人人數的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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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成年監護核心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核心在於現行法規對於監護處分彈性化的掌握。依據《民法》第 $1112-1$ 條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得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選定二人以上之監護人並劃定職務分擔。選項 (D) 稱「不得有二人以上」顯然違反現行法保障受監護人權益的本旨。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其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釐清 2008 年修法後的重大變革:包含廢止法定順序、受處分法人之利益衝突迴避,以及財產處分之嚴格限制。若考生仍停留在舊法「配偶/父母優先」的框架,極易在 (A) (D) 兩項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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