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年監護中,無法定順序之監護人,僅有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 B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C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上市股票
- D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不得有二人以上之監護人,以免執行職務時發生衝突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受監護人同時擁有極其複雜的跨國財產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管理,但其日常生活又需要具備醫療背景的親友貼身照顧,法律在設計制度時,應該『為了管理單一化而強迫一位外行人處理專業財務』,還是應該『允許不同專才共同分擔職責以達成受監護人的最大利益』?請以此邏輯推論監護人人數的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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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別了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現行成年監護制度的彈性與立法目的有深入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上,為求監護職務的專業與周延,依據《民法》第 1112-1 條,法院得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生活與財產狀況,選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有多位監護人,法院亦可指定他們分擔職務。例如一人負責日常生活照護,另一人專責財產管理,這與選項 (D) 稱不得有二人以上的敘述完全相反。 此外,這題也考驗了關於監護人適任性的細節。依據《民法》第 1111-2 條規定,實際上照護受監護人之法人、機構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或發生照顧不周卻無人監督的情況,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禁止對象,不得擔任該受監護人之監護人。這點在實務運作中極為重要,你能夠正確判斷其為正確敘述,功力扎實。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被「避免衝突」這種看似合理但非法律規定的理由所誤導。只要掌握了監護人得「數人並存」以及「法人任監護人之消極限制」這兩個關鍵法條,就能從容應對各類變形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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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解釋清楚一點嗎
成年監護人之選定
💡 成年監護無順位,由法院依最佳利益選定,且可選任多人。
| 比較維度 | 成年監護 | VS | 未成年監護 |
|---|---|---|---|
| 產生順位 | 無順位,法院直接選定 | — | 遺囑指定 > 法定順位 > 法院選定 |
| 監護人數 | 得選定二人以上 | — | 原則一人,父母共同監護除外 |
| 法人任職 | 可(但排除照護法人) | — | 可(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 裁量基準 | 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 — | 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
💬成年監護採取彈性的「法院選定制」,不再受血緣親疏之法定順位束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