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年監護中,無法定順序之監護人,僅有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 B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C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上市股票
- D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不得有二人以上之監護人,以免執行職務時發生衝突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受監護人同時擁有極其複雜的跨國財產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管理,但其日常生活又需要具備醫療背景的親友貼身照顧,法律在設計制度時,應該『為了管理單一化而強迫一位外行人處理專業財務』,還是應該『允許不同專才共同分擔職責以達成受監護人的最大利益』?請以此邏輯推論監護人人數的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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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題主要測驗成年監護制度中監護人的選定與資格限制。 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得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依第1111-1條,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為之。因此,法律並未限制監護人僅能有一人,甚至可以依需求選定多人共同執行職務,選項 (D) 的敘述顯然與法條明文不符。 本題屬於難易適中的經典題型,能有效檢驗同學對修法趨勢與保護受監護人意旨的掌握度。除了釐清人數規定外,現行成年監護已全面改為由法院選定,無「法定順序」之適用 (A);且為防範利益衝突,照護機構的相關人員不得兼任監護人 (B);此外,為保障受監護人財產安全,監護人亦不得恣意將其財產投資於高風險的上市股票 (C)。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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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以解釋清楚一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