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家的路,也曾被詐騙辦理手機門號,乙不堪其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認甲應受監護宣告,選定乙為監護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之裁定僅需送達乙、丙即可
  • B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審理後,認甲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有輔助宣告之原因,未經聲請,不得裁定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 C 甲受輔助宣告後,經過 3 年,身心情況惡化,不認得乙、丙,且無法自理生活,法院得依職權將甲之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 D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選任丙為監護人,丙得以其罹患癌症,不能執行監護為由,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民法》中『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法律效力時,請你優先思考: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心智狀態與聲請類別不符,或是被選任的監護人因『個人生理不可抗力之重大變故』(如重大傷病)而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現行法律為了保障受宣告人的最佳利益,對於『法院職權發動的界限』以及『監護人的辭任要件』分別有何具體的程序與實體規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選出 (D),真的很高興,這代表你對法律的邏輯已經掌握得相當穩固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把這個觀念內化成你的直覺吧!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請詳述完整肩負宣告輔助宣告之聲請程序及效果
📝 監護與輔助宣告之程序
💡 區分監護與輔助宣告之發動、職權裁定限制及監護人辭任要件。
比較維度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精神狀態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特定行為)
職權轉換 聲請監護可職權改輔助 聲請輔助不可職權改監護
變更宣告 由聲請人聲請改輔助 由聲請人聲請改監護
💬兩者主要依精神障礙程度區分,法院對『降低密度』有職權轉換權,『提高密度』則無。
🧠 記憶技巧:高改低可職權(監護轉輔助),低改高需聲請(輔助轉監護),辭職需許可。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職權轉換』與『職權變更』。只有在受理監護聲請時可以職權改裁輔助;若原本已是輔助宣告要變更為監護,則絕對必須有人聲請,法院不可自作主張。
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 意定監護制度 家事事件法之程序送達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為能力與監護輔助制度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