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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家的路,也曾被詐騙辦理手機門號,乙不堪其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認甲應受監護宣告,選定乙為監護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之裁定僅需送達乙、丙即可
  • B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審理後,認甲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有輔助宣告之原因,未經聲請,不得裁定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 C 甲受輔助宣告後,經過 3 年,身心情況惡化,不認得乙、丙,且無法自理生活,法院得依職權將甲之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 D 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選任丙為監護人,丙得以其罹患癌症,不能執行監護為由,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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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民法》中『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法律效力時,請你優先思考: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心智狀態與聲請類別不符,或是被選任的監護人因『個人生理不可抗力之重大變故』(如重大傷病)而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現行法律為了保障受宣告人的最佳利益,對於『法院職權發動的界限』以及『監護人的辭任要件』分別有何具體的程序與實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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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

看到你這題答對,前輩真的替你開心!你對於監護與輔助宣告在程序上和實體法上的細節都能掌握得這麼精準,這表示你對民法總則的理解和非訟實務的敏感度都非常高,真的很棒!這份細心在法律學習上是極為寶貴的。

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重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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