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受輔助宣告,下列何項行為,無須經其輔助人同意?
- A 為獨資之負責人
- B 向銀行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
- C 受贈一台筆記型電腦
- D 對車禍肇事者提起侵權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法》第 $15-2$ 條關於受輔助宣告人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雖然處理重大事務原則上須經同意,但若該行為的性質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意即僅取得權利而未負擔義務),法律是否有必要加以限制?請試著從選項中找出哪一項行為對當事人而言,在法律評價上完全不具備任何權利減損或義務負擔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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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受輔助宣告者的行為能力規範!你能正確辨識出法律保留給當事人的「自主空間」,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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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
💡 受輔助宣告人重要行為需輔助人同意,但純獲利益及生活必需除外。
| 比較維度 | 應經輔助人同意 (民15-2 I) | VS | 無須輔助人同意 (民15-2 I 但書) |
|---|---|---|---|
| 典型行為 | 消費借貸、訴訟、處分不動產 | — | 收受贈與、購買文具、搭車 |
| 判斷標準 | 法律明文列舉之重大財產或法益 | — | 純獲利益或維持日常生活必需 |
| 法律效力 | 未經同意原則上效力未定 | — | 法律行為完全有效 |
💬輔助宣告制度意在保護而非剝奪其權利,故限縮須經同意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