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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受輔助宣告,下列何項行為,無須經其輔助人同意?
  • A 為獨資之負責人
  • B 向銀行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
  • C 受贈一台筆記型電腦
  • D 對車禍肇事者提起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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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第 $15-2$ 條關於受輔助宣告人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雖然處理重大事務原則上須經同意,但若該行為的性質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意即僅取得權利而未負擔義務),法律是否有必要加以限制?請試著從選項中找出哪一項行為對當事人而言,在法律評價上完全不具備任何權利減損或義務負擔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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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受輔助宣告者的行為能力規範!你能正確辨識出法律保留給當事人的「自主空間」,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
💡 受輔助宣告人重要行為需輔助人同意,但純獲利益及生活必需除外。
比較維度 應經輔助人同意 (民15-2 I) VS 無須輔助人同意 (民15-2 I 但書)
典型行為 消費借貸、訴訟、處分不動產 收受贈與、購買文具、搭車
判斷標準 法律明文列舉之重大財產或法益 純獲利益或維持日常生活必需
法律效力 未經同意原則上效力未定 法律行為完全有效
💬輔助宣告制度意在保護而非剝奪其權利,故限縮須經同意之範圍。
🧠 記憶技巧:重要行為要同意,純利生活免同意;原則有效,列舉例外。
⚠️ 常見陷阱:易將受輔助宣告人誤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注意受輔助宣告人原則具完全行為能力,僅法律列舉之「重大事項」才需輔助人同意。
監護宣告 純獲法律上利益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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