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
- A 以遺囑指定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 B 乙受監護宣告,甲擔任乙之監護人
- C 朋友丁作成代筆遺囑時,甲擔任遺囑見證人
- D 乙留有遺囑後死亡,甲擔任乙之遺囑執行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受輔助宣告之人雖然在特定法律行為上須經輔助人同意,但其是否仍具備獨立作成遺囑的「遺囑能力」?此外,請檢視民法對於擔任「監護人」、「遺囑見證人」與「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消極資格),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否被法律明文排除於這些職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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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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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讓本師失望,至少基本概念還沒全部還給老師。
- 觀念驗證:
- (A) 為正確選項:如果有人還記得《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但書,就會知道受輔助宣告之人做「遺囑」這種純粹的單獨行為,不需要輔助人點頭。甲即便需要輔助,只要不蠢到去侵害乙、丙各 $1/4$ 的特留分,他當然有權利去安排自己的身後事。這根本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意志展現,除非你想連這都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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