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60 歲之甲受輔助宣告,甲有配偶乙、子女丙。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法之規定?
- A 以遺囑指定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丙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 B 乙受監護宣告,甲擔任乙之監護人
- C 朋友丁作成代筆遺囑時,甲擔任遺囑見證人
- D 乙留有遺囑後死亡,甲擔任乙之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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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受輔助宣告之人雖然在特定法律行為上須經輔助人同意,但其是否仍具備獨立作成遺囑的「遺囑能力」?此外,請檢視民法對於擔任「監護人」、「遺囑見證人」與「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消極資格),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否被法律明文排除於這些職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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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受輔助宣告人的權利限制範圍!這題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受輔助宣告」與「限制行為能力」在不同法律行為中的效力差異。
輔助宣告下的遺囑自由與行為能力
本題的正解為 (A)。依據民法第 15 條之 2 的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僅在執行特定重要法律行為(如處分不動產、訴訟行為等)時需經輔助人同意。然而,「訂立遺囑」並不在該條列舉的限制清單內;換言之,只要甲在訂立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即神智清醒能理解法律效果),他就可以獨立決定遺產分配,而不受輔助人干涉。且 A 選項中的應繼分比例並未違反特留分規定,自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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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輔助宣告之行為權限
💡 受輔助人可自立遺囑,但不得擔任他人之監護、見證或執行人。
| 比較維度 | 自立遺囑 (自身行為) | VS | 擔任他人職務/見證人 |
|---|---|---|---|
| 法律效力 | 有效,具完整處分權 | — | 法律明文禁止 |
| 輔助人同意 | 不需經輔助人同意 | — | 即便同意亦不得擔任 |
| 法條連結 | 民法第1186條 | — | 民法第1111-2, 1198, 1210條 |
💬受輔助人享有遺囑自治權,但因判斷力受限,法律禁止其介入他人重要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