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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關於遺囑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輔助宣告之人無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得獨立為遺贈
  • B 受監護宣告之人經監護人之同意後,得獨立為遺贈
  • C 16 歲以上未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得獨立為遺贈
  • D 受監護宣告之人由監護人代為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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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遺囑這種法律行為是在『何時』才發生效力?若某種法律行為具有高度的『人格處分性質』,且在執行時當事人通常已不在人世,法律在設定年齡門檻以及『是否允許他人代勞』時,會傾向比一般買賣契約更寬鬆還是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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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把遺囑這種基本概念搞砸。

  1. 概念驗收:本題核心?《民法》第 1186 條。如果你連這條都沒印象,我會合理懷疑你讀法律的動機。遺囑這種東西,是高度身分專屬性的法律行為,本質上就是個單獨行為要式行為。所以,誰准你「代理」了?不得代理這四個字是擺好看的嗎?第 1186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得為遺囑。但以年滿 16 歲者為限。」這就告訴你,遺囑能力門檻「下修」到 16 歲,而且強調「自主」——因為這是你最後的任性,誰都別想替你決定。
  2. 難度評估:區區 Easy 等級。你只是搞懂了「一般財產行為」和「遺囑行為」在能力要求上的天壤之別。只要不把「不得代理」和「16 歲」這兩個數字記錯,基本上都能「僥倖」答對。下次再遇到這種送分題,最好別再猶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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