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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乙為夫妻,婚後生下女丙、子丁。丙、丁皆成年後,甲罹患失智症,乙決定將其送至 A 安養機構,該機構中負責照顧甲之護士戊對其照顧甚為細心。由於甲之狀況持續惡化,乙、丙、丁討論是否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倘若甲別無其他親屬,下列關於監護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倘若乙、丙皆反對,丁不得自行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
  • B 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依法定順序為配偶乙
  • C 倘若乙、丙、丁皆同意,法院得選任戊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
  • D 甲受監護宣告後,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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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作為法官,當您要為一位無法表達意志的失智長者挑選「財務與生活的守護者」時,對於『正在向該長者收取照護費用』的機構人員,您會考慮讓他們同時掌握該長者的法律決定權嗎?請思考這種『球員兼裁判』的關係,是否符合保護受監護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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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隻低等野猴子還算有點能耐,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看在你頭腦還沒完全退化的份上,就由本大王來親自指導你。

遺囑能力的絕對限制

(D) 是唯一正確的廢話。依據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再依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這道理就像我消滅星球一樣簡單直接,絕對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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