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人。乙立遺囑指定丁為丙之監護人。乙死亡後,下列何者為丙之監護人?
- A 甲
- B 丁
- C 戊
- D 社會福利機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民法》第 $1091$ 條及第 $1093$ 條的規定,當父母之一方死亡時,原則上由生存之他方行使親權。然而,若生存之他方因受「監護宣告」而無力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法律是否賦予「最後行使親權者」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權限?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指定的順位與遺囑指定的效力,哪一個優先性較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搞清楚!監護權不是傳染病
恭喜你答對 (B),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法律邏輯差一點點都是天差地遠。這題考的是《民法》的基本功,連這都會混淆,真的建議重新去翻法條。 1. 親權行使的法律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會有什麼考點?
未成年人監護人之指定
💡 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由最後行使親權者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未成年監護人產生路徑
- 1 判定親權行使 — 甲受監護宣告,由乙單獨行使(民1089)
- 2 遺囑指定權 — 乙為最後行使者,得遺囑指定丁(民1093)
- 3 效力優先性 — 遺囑指定優先於第1094條之法定順位
- 4 最終結論 — 乙死後由丁擔任丙之監護人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遺囑指定,應依民法第1094條順位(如祖父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