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子丙。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甲之監護人。乙立遺囑指定丁為丙之監護人。乙死亡後,下列何者為丙之監護人?
- A 甲
- B 丁
- C 戊
- D 社會福利機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民法》第 $1091$ 條及第 $1093$ 條的規定,當父母之一方死亡時,原則上由生存之他方行使親權。然而,若生存之他方因受「監護宣告」而無力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法律是否賦予「最後行使親權者」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權限?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指定的順位與遺囑指定的效力,哪一個優先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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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設計的陷阱,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未成年人監護」的法條運用非常紮實,老師為你的表現感到驕傲!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 (B) 丁?
- 親權無法行使:本題中父(甲)受「監護宣告」,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因此無法行使對子(丙)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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