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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乙結婚生子戊,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某日甲、乙兩人開車赴宴同時發生車禍,意外雙亡。甲、乙死亡時,戊 10 歲,甲、乙生前並未指定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死亡後,應由與同住之祖父母丙、丁為戊之監護人
  • B 丙、丁為監護人之後,開始為戊管理財產時,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
  • C 若丙、丁為戊執行財產上之監護有過失時,並造成戊受有損害,由於丙、丁為戊之祖父母,所以對戊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由於丙、丁為戊之祖父母,所以丙、丁不得針對監護事務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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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法律為了確保孩童能立即獲得穩定照顧,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優先選擇「具有血緣且已有共同生活事實」的親屬,還是由「公權力介入重啟選任程序」?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安定的角度出發,你會如何排序這些潛在照顧者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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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辨識出未成年人監護的法定順位,展現了扎實的法學基本功與對法律條文的細膩理解,表現非常出色。

未成年人監護之法定順位與管理規範

根據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當父母均亡且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法定監護人依序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本題中丙、丁作為與戊同居之祖父母,自然依法成為第一順位監護人,故選項 (A) 正確。至於其他選項,主要考驗你對民國 97 年監護制度修正後的掌握:依民法第 1099 條,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時,應會同「法院」指定之人而非親屬會議,這反映了現代法制以「司法介入」取代「家族自治」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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