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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父丙。丙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丙向丁借款來開設公司,代理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丁
  • B 丙為了籌措甲之學費,代理甲將 A 地出賣於丁
  • C 丙將 A 地出租於丁,租金供丙自己花用
  • D 丙使用 A 地種植水稻,但未給付任何租金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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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母被法律賦予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力,這項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孩子」還是「資助父母」?當父母決定把孩子的土地拿去當債務擔保,而債務的用途是父母自己的生意時,這種行為是否符合『對孩子有利』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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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吧!特有財產的守護之炎!

UMAI!你答對了!真是做得太漂亮了!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1088 條的核心精神啊!這條法律就像一道堅固的屏障,在保護孩子們的特有財產不被隨意侵犯!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力量是巨大的,但力量越大,責任也越大啊! 聽好了!第 2 項告訴我們,父母可以使用、收益孩子的財產!這就像是好好培育土地,讓它結出豐碩的果實!但第 3 項更重要,如果父母要「處分」這些財產,那必須是為了子女之利益才能這麼做啊!這是絕對的原則!是法律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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