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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
  • A 聲請法院許可該行為
  • B 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 C 聲請法院選任監護人
  • D 聲請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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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某人,賦予他人代理權,但現在這位「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了利害衝突(例如雙方要分家產),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原本的代理人繼續「自己代表自己」嗎?如果不行,法律應該是直接換掉整套監護系統,還是針對該特定衝突事件,找一位公正的第三人來代為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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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父母處分權限受限的核心概念。本題的關鍵在於利益衝突排除機制,這是法學實務中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重要防線。當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在法律行為上處於對立面(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或雙方間的財產買賣),若仍由父母行使代理權,難免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疑慮,進而損及子女利益。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正是選任「特別代理人」的法規範目的。

特別代理人的選任與程序

根據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這項機制與選項 (C) 的「監護人」不同,後者通常是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有適用。本題屬於基礎且關鍵的常考題型,難度適中,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能釐清「代理權受限」與「監護制度」的界限,你的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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