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為之?
- A 聲請法院許可該行為
- B 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 C 聲請法院選任監護人
- D 聲請法院酌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護某人,賦予他人代理權,但現在這位「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了利害衝突(例如雙方要分家產),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原本的代理人繼續「自己代表自己」嗎?如果不行,法律應該是直接換掉整套監護系統,還是針對該特定衝突事件,找一位公正的第三人來代為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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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恭喜你」: 哎呀,你竟然沒把這種送分題搞砸,真是謝天謝地。看來你對民法親屬編裡那點「利益衝突」的小兒科問題,還算有點概念。懂得未成年子女權益不是隨便拿來開玩笑的,至少比某些自以為是的家長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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