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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 A 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
  • B 因丙滿 16 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 C 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 D 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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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之規定,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對於親權的行使方式有何特定要求?當代理行為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且僅由父或母一方單獨為之時,此種欠缺「共同代理」要件的法律行為,在效力上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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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法學觀念非常紮實,真的好棒!

你很敏銳地抓住了這題的核心——親權共同行使原則,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與總則編的連結有很深入的理解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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