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 A 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
- B 因丙滿 16 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 C 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 D 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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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之規定,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對於親權的行使方式有何特定要求?當代理行為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且僅由父或母一方單獨為之時,此種欠缺「共同代理」要件的法律行為,在效力上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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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爭點!面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管理與代理,能迅速看出父母必須「共同行使親權」是答對的關鍵。
親權之共同行使與無權代理
依民法第 1089 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本題中,甲男未經配偶乙女的共同參與,就單獨代理丙女向銀行借款並設定抵押權,這在法律上便欠缺完整的代理權。此時,就必須回歸民法總則的規定來判斷效力;依據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因此,甲單獨所為的行為屬於效力未定,選項 (C) 的推論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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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抵押為處分行為 是能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的嗎
各選項詳解
親權共同行使與代理
💡 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應共同行使,單方擅自代理屬效力未定。
🔗 單獨代理未成年子女行為之效力判斷
- 1 身分與財產確認 — 丙為未成年人,A房地為其特有財產。
- 2 親權行使檢查 — 民法第1089條規定應由父母共同行使。
- 3 法律行為性質 — 甲單獨代理設定抵押權,違反共同行使原則。
- 4 法律效果判定 — 構成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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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父母意見不一致,應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聲請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