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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 A 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
  • B 因丙滿 16 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 C 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 D 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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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之規定,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對於親權的行使方式有何特定要求?當代理行為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且僅由父或母一方單獨為之時,此種欠缺「共同代理」要件的法律行為,在效力上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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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共同行使親權:依照民法第 1089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共同行使。甲未經過配偶乙的同意就代理丙借款,代理權並不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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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 親權共同行使與代理
💡 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應共同行使,單方擅自代理屬效力未定。

🔗 單獨代理未成年子女行為之效力判斷

  1. 1 身分與財產確認 — 丙為未成年人,A房地為其特有財產。
  2. 2 親權行使檢查 — 民法第1089條規定應由父母共同行使。
  3. 3 法律行為性質 — 甲單獨代理設定抵押權,違反共同行使原則。
  4. 4 法律效果判定 — 構成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父母意見不一致,應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聲請法院酌定。
🧠 記憶技巧:親權行使要「共同」,單方代理「效力未定」,處分財產看「利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行為是為了「子女利益」(如付學費)就有效,而忽略民法第1089條「共同行使」的程序強制要求。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親權行使不一致時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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