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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贈與乙紅包,甲遂要求乙將紅包統一交給爸爸保管與使用。但是乙拒絕。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甲有權管理乙之紅包
  • B 依法甲有權使用收益乙之紅包
  • C 甲得不經乙同意,拿乙的紅包來清償自己的賭債
  • D 甲得不經乙同意,享有這筆紅包存入銀行之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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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個人『代為管理』他人財產的權力時,這種權力的行使應該是以『管理者的方便』為考量,還是應該受到某種『特定目的』的約束,以確保財產所有人的權益不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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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抓出了最明顯違背法理的選項。即使在父母有權管理子女財產的情況下,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父母處分子女之特有財產(如過年紅包)必須是「為子女之利益」。甲拿女兒的紅包去清償自己的賭債,純粹圖一己私利,絕對於法不合,故 (C) 必然是錯誤敘述。

18歲成年新法的陷阱

這題最具鑑別度與難度的地方,在於考驗大家對成年年齡下修的敏銳度。依現行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題目中乙現年 18 歲,已是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再適用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規定。這代表甲依法已經完全沒有乙財產的管理、使用與收益權,選項 (A)、(B)、(D) 依現行法其實也非合法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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