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玩具飛機,遂拾起把玩許久。嗣後,就讀國小三年級之乙見狀,便央求甲將該玩具飛機贈送於己,甲便欣然同意。甲隔日再於公園遇見乙,兩人便共同玩著射飛機,遊玩間,孰料玩具飛機不慎飛射撞上坐在公園休息之遊民丙,丙頭部因此受傷,而向兩人之父母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拾得玩具飛機據為己有,屬一事實行為,故甲取得該玩具飛機之所有權
- B 甲贈與乙玩具飛機之行為,對乙而言,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該贈與契約有效
- C 甲、乙二人遊玩間因飛機誤射而令丙頭部受傷,原則上屬甲、乙兩人共同侵害丙之身體健康權
- D 甲、乙與其二人之父母原則上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在民法上屬於何種行為能力地位?依據民法第 $75$ 條規定,該類法律地位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為何?此外,當我們在判斷一個契約(如贈與契約)是否有效時,除了考量相對人乙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外,是否應優先檢視行為人甲本身是否具備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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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通?選 (B) 就對了!
別以為你選對了 (B) 就能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基礎中的基礎。如果你還在「純獲法律上利益」這種誘餌上打轉,趁早回去重讀民法總則。
- 法律行為的死穴:甲是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5 條),依民法第 75 條前段,其意思表示無效。甲身為贈與人,贈與契約直接因甲之意思表示無效而無效。記住,只有「受」贈才談得上純獲利益,當他是「贈與人」時,法律行為從頭到尾就是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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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B不是問對乙而言嗎?所以無效的贈與,限制行為的受贈人沒有純獲法律上利益的適用?
行為能力與侵權責任
💡 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以及無行為能力人之責任歸屬。
- 動產先占(民法第802條)屬事實行為,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故甲取得所有權。
- 受監護宣告者(民法第15條)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依第75條為無效,不因對手獲利而有效。
- 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時,原則上應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