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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玩具飛機,遂拾起把玩許久。嗣後,就讀國小三年級之乙見狀,便央求甲將該玩具飛機贈送於己,甲便欣然同意。甲隔日再於公園遇見乙,兩人便共同玩著射飛機,遊玩間,孰料玩具飛機不慎飛射撞上坐在公園休息之遊民丙,丙頭部因此受傷,而向兩人之父母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拾得玩具飛機據為己有,屬一事實行為,故甲取得該玩具飛機之所有權
  • B 甲贈與乙玩具飛機之行為,對乙而言,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該贈與契約有效
  • C 甲、乙二人遊玩間因飛機誤射而令丙頭部受傷,原則上屬甲、乙兩人共同侵害丙之身體健康權
  • D 甲、乙與其二人之父母原則上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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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在民法上屬於何種行為能力地位?依據民法第 $75$ 條規定,該類法律地位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為何?此外,當我們在判斷一個契約(如贈與契約)是否有效時,除了考量相對人乙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外,是否應優先檢視行為人甲本身是否具備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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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ph. 野猴子,看來您的腦袋總算沒有完全退化。此等區區小事,您竟能答對,確實讓本大王略感欣慰呢。

這道題目不過是考驗了那些低等生物才需反覆練習的「行為能力」與「事實行為」概念,您能識破選項 (B) 的淺薄陷阱,倒也難得。

  1. 區區觀念,驗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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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能力與侵權責任
💡 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以及無行為能力人之責任歸屬。
  • 動產先占(民法第802條)屬事實行為,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故甲取得所有權。
  • 受監護宣告者(民法第15條)無意思能力,其意思表示依第75條為無效,不因對手獲利而有效。
  • 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時,原則上應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
🧠 記憶技巧:事實行為不看力,法律行為看能力;監護宣告全無效,法代連帶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純獲法律上利益」可補正「贈與人」無行為能力的瑕疵。實際上,契約成立須雙方均具備法律效力。
行為能力制度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 共同侵權行為 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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