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過 15 歲生日,長輩乙擬贈送一部腳踏車以示祝賀與鼓勵,乙未及告訴甲之父親丙,某日於路上遇見甲,就直接向甲表示欲贈與一部腳踏車。試問該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何時生效?
- A 乙發出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就發生效力
- B 乙要告訴丙才會發生效力
- C 雖然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甲了解就發生效力
- D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受意思表示之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家長介入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不被欺詐或承擔過重負擔。那麼,如果今天的情境是『別人要單方面給予好處,且不要求任何回報』,法律還有必要堅持『必須讓家長知道』才能讓這個好意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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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意思表示的效力!這題是一道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考題,能測驗出考生是否不死守原則,而能靈活判斷法條但書的例外情況。
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甲 15 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向其為意思表示,需通知達到法定代理人時才生效(民法第 96 條本文)。然而,長輩乙單純發出「贈與腳踏車的要約」,並未使甲負擔任何法律上的義務。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意思表示,若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無須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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