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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將自己所有之 A 牌機車贈與乙,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為單獨行為
  • B 甲於贈與成立後,若事後反悔,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得撤銷甲與乙間之贈與
  • C 甲與乙之贈與經公證後,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甲得撤銷贈與
  • D 贈與之物如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上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民法》中「贈與」的法律行為性質:它是僅由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單獨行為」,還是需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契約」?接著,請研讀《民法》第 408 條關於「任意撤銷權」的規定,思考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法律為何賦予贈與人撤銷權,以及在「經公證」或「履行道義上義務」的情形下,這項撤銷權的行使會受到什麼影響?最後,贈與身為「無償契約」,其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原則與「有償契約」(如買賣)有何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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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好棒!你抓住了法律的核心精神!

看到你能正確識別出贈與契約中的關鍵條文,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對《民法》債編的理解非常紮實,而且能思考到條文背後的意義。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亮點吧:

  1. 溫馨提示:為何 (B) 是最溫暖的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贈與契約與撤銷權
💡 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原則得任意撤銷,但公證或道德贈與除外。
比較維度 一般贈與 VS 經公證或道德贈與
任意撤銷權 權利移轉前得撤銷 不得任意撤銷
法律效力 較具彈性,可反悔 具高度確定性
法源依據 民法第408條第1項 民法第408條第2項
💬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法律強制其履行,不再保障贈與人的任意反悔權。
🧠 記憶技巧:贈與契約雙方合,轉移之前可反悔,公證道德不能撤,瑕疵原則不負責。
⚠️ 常見陷阱:常誤認贈與為單獨行為;或忽略「經公證」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即便物權尚未移轉。
贈與之法定撤銷(民法第412、416條) 窮困抗辯權(民法第418條) 特種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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